
税务稽查是税收执法权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与纳税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税收稽查权力如果缺乏有效制约,则易因权力的失控而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侵蚀国家利益。根据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制约稽查权力是避免权力滥用的可行方法。
更新时间:2023-01-30 13:33:42 查看全文>>
税务稽查是税收执法权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与纳税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税收稽查权力如果缺乏有效制约,则易因权力的失控而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侵蚀国家利益。根据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制约稽查权力是避免权力滥用的可行方法。
更新时间:2023-01-30 13:33:42 查看全文>>
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3)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税收违法件提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稽查部门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件,应当提交以下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件审理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判决执行内容,而以拘留债务人或科处迟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这种执行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因此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做法而作出的。因为罚款不给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很容易导致滥罚款以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制止。
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件。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有法定依据。
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
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最新知识问答
名师讲解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机构是什么
知识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