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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更新时间:2023-01-12 11:49:17 查看全文>>

  • 一般收缴罚款程序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做法而作出的。因为罚款不给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很容易导致滥罚款以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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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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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是什么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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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什么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有法定依据。

    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

    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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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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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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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从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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