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书面文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时,对被处罚人而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明,也是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更新时间:2022-03-12 12:20:36 查看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书面文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时,对被处罚人而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明,也是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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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算时点:
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旧兼从轻: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税收违法件提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稽查部门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件,应当提交以下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件审理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税收违法件审理范围主要包含如下: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件;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做法而作出的。因为罚款不给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很容易导致滥罚款以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制止。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井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3)一事不二罚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4)告知权利和说明理由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
1、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
2、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件将发生重大障碍;
3、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如下: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个、哪级、哪里的行政机关予以实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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