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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预备犯(刑法第22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更新时间:2022-05-20 11:29:25 查看全文>>

  •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机构是什么

    税务稽查是税收执法权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与纳税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税收稽查权力如果缺乏有效制约,则易因权力的失控而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侵蚀国家利益。根据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制约稽查权力是避免权力滥用的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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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什么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

    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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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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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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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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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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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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