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等。
更新时间:2023-01-20 13:17:34 查看全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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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和简易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
1、查明事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
(1)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算时点:
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旧兼从轻: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2)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当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处罚的创设权限及其划分行政处罚的创设权限,也就是何级国家机关拥有分配行政处罚机关与行政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权限。根据现代法制理论,凡赋予公民权利、或设定公民义务,均需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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