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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创设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创设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创设权限及其划分行政处罚的创设权限,也就是何级国家机关拥有分配行政处罚机关与行政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权限。根据现代法制理论,凡赋予公民权利、或设定公民义务,均需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更新时间:2023-01-20 16:31:13 查看全文>>

  •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税务违法件审理程序

    1.凡由稽查直接查处的件以及下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规定报请省局稽查局审理的件,均先由省局稽查局审理部门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结束后,由承办人员出具审理报告,审理报告连同卷中的材料一并提请稽查局局长审定。

    稽查局局长在接到审理部门报送的审理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召开稽查局局长会议进行会审,审核讨论审理部门上报的审理报告,并批准下达税务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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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违法案件如何提请和受理

    税收违法件提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稽查部门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件,应当提交以下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件审理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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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判决执行内容,而以拘留债务人或科处迟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这种执行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因此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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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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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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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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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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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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