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知识专题/ 税务师/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更新时间:2022-02-24 17:20:38 查看全文>>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行政处罚对实施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承接的主体来说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查看全文>>
  •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税务违法件审理程序

    1.凡由稽查直接查处的件以及下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规定报请省局稽查局审理的件,均先由省局稽查局审理部门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结束后,由承办人员出具审理报告,审理报告连同卷中的材料一并提请稽查局局长审定。

    稽查局局长在接到审理部门报送的审理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召开稽查局局长会议进行会审,审核讨论审理部门上报的审理报告,并批准下达税务处理决定。

    查看全文>>
  •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机构是什么

    税务稽查是税收执法权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与纳税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税收稽查权力如果缺乏有效制约,则易因权力的失控而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侵蚀国家利益。根据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制约稽查权力是避免权力滥用的可行方法。

    查看全文>>
  •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查看全文>>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书面文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时,对被处罚人而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明,也是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查看全文>>
  • 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是什么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查看全文>>
  • 非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查看全文>>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首先是必须给予惩罚,否则就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不足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弥补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使违法行为人通过遭受处罚痛苦而警觉醒悟停止危害社会;其次是通过处罚促使当事人变为守法者。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作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重要意义

    (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内在含义。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从其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原则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是“处罚”主体法定,即除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二是适用的前提特定,即只有在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才能适用该原则;三是对适用原则的强制性程度一定,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必须、强制、义务地对处罚与教育加以结合,而非可以、任意、选择地对教育与处罚进行结合适用;四是适用的对象特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必要性。

    处罚与教育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二者的结合既是作用的互补也是功能的整合,体现了国家制定该原则的初衷与基本理念。行政处罚是建立在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已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基础之上,因而产生行政处罚滞后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政处罚带有滞后性,是一种事后处理和法律制裁。而教育相比较处罚,更偏向是一种事前机制,具有预防违法犯罪和促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对于一些轻微违法、危害后果非常小的初次违法者,通过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教育、警告为主,可以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执法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公民守法,让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而处罚和教育的完美结合,不仅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更可以取得预防与惩戒的双倍法律效果。

    查看全文>>
辅导课程
2026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相关知识推荐

最新知识问答

名师讲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知识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