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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更新时间:2022-07-27 17:40:53 查看全文>>

  • 土增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被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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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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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房及建筑物需要评估的几种情形

    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自的金额: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新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日的金额。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指纳税人不报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即根本不申报;二是指纳税人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即少申报。对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是指纳税人在那随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而是虚增被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的内容或金额,使税务机关无法从纳税人方面了解计征土地增值税所需的正确的扣除项目金额,以达到通过虚增成本偷税的目的。对于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按照评估出的房屋重置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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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存量房地产转让项目扣除

    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6项,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而是按标准进行扣除,关键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利息注意三点: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包括加息、罚息。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关于利息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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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不征。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不动产的赠与,仅指赠与的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或者直接赡养人的权利;

    财产所有人,所有土地使用权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将在中国建设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福利;社会指的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旧基础,促进委员会的建立和民政部门批准非营利公益组织。

    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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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赠与行为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赠与行为

    1、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道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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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销售:有偿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包含生产、批发、零售、货物流转的各个环节——道道征收。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劳务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损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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