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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更新时间:2022-02-20 13:25:31 查看全文>>

  •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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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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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自行转让房地产,可以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以土地投资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建造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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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步骤

    1.确认收入金额

    2.扣除项目

    3.计算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4.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依据增值率,确定税率、扣除系数

    6.计算土地增值税税款

    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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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房及建筑物需要评估的几种情形

    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自的金额: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新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日的金额。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指纳税人不报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即根本不申报;二是指纳税人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即少申报。对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是指纳税人在那随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而是虚增被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的内容或金额,使税务机关无法从纳税人方面了解计征土地增值税所需的正确的扣除项目金额,以达到通过虚增成本偷税的目的。对于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按照评估出的房屋重置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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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各项目扣除情况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以下几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述(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记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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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收入额确定

    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纳税人已经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则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时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的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关于自用房地产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既不用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用确认对本的成本和费用。

    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金额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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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一、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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