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以下几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述前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记20%的扣除。
更新时间:2022-03-12 11:40:38 查看全文>>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以下几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述前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记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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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步骤
确定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额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额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确定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额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被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的审核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确认收入金额
2.扣除项目
3.计算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4.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依据增值率,确定税率、扣除系数
6.计算土地增值税税款
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6项,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而是按标准进行扣除,关键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利息注意三点: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包括加息、罚息。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关于利息的其他规定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即: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不征。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不动产的赠与,仅指赠与的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或者直接赡养人的权利;
财产所有人,所有土地使用权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将在中国建设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福利;社会指的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旧基础,促进委员会的建立和民政部门批准非营利公益组织。
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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