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等。
更新时间:2022-02-20 09:13:15 查看全文>>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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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 合作建房:
(1)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
(2)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纳税地点
纳税人是法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应在其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时间: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建造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房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自行转让房地产,可以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以土地投资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建造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6项,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而是按标准进行扣除,关键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利息注意三点: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包括加息、罚息。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关于利息的其他规定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即: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一、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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