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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注意: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建房自用:暂免;但建成后转让:征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的交换: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22-02-26 09:22:36 查看全文>>

  •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额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确定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额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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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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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费用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特殊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3、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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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受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流程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清算) 

    对于符合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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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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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不征。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不动产的赠与,仅指赠与的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或者直接赡养人的权利;

    财产所有人,所有土地使用权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将在中国建设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福利;社会指的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旧基础,促进委员会的建立和民政部门批准非营利公益组织。

    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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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赠与行为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赠与行为

    1、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道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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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销售:有偿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包含生产、批发、零售、货物流转的各个环节——道道征收。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劳务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损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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