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知识专题/ 税务师/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2-05-13 11:06:03 查看全文>>

  •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形式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形式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查看全文>>
  •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纳税人是法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应在其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时间: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查看全文>>
  • 纳税人是法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纳税人是法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应在其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时间: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查看全文>>
  • 转让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自行转让房地产,可以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以土地投资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建造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2.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查看全文>>
  • 旧房及建筑物需要评估的几种情形

    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自的金额: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新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日的金额。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指纳税人不报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即根本不申报;二是指纳税人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即少申报。对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是指纳税人在那随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而是虚增被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的内容或金额,使税务机关无法从纳税人方面了解计征土地增值税所需的正确的扣除项目金额,以达到通过虚增成本偷税的目的。对于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按照评估出的房屋重置成本价。

    查看全文>>
  •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征税面比较广;

    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实行按次征收,其纳税时间、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而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查看全文>>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相关知识推荐

最新知识问答

名师讲解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知识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