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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时间是什么

纳税申报时间是什么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更新时间:2023-02-08 09:38:12 查看全文>>

  • 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如果是本市范围内迁移无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企业登记税务时还要提供企业的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企业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还要进行法定代表人及税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还要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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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全国通用实行的有自行申报纳税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两种。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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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税务登记表

    税务变更登记表是指“多证合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办税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及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向设立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填用的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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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

    (1)设立税务登记,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2)变更税务登记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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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注销最新规定是什么

    1.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

    (1)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①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③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④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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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要对重点税源户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点评估分析。与此同时,建立和保护纳税评估的档,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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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根据纳税人要求登记的性质,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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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时间的规定

    税务登记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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