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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的适用范围: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更新时间:2023-01-27 13:36:27 查看全文>>

  • 纳税申报系统

    纳税申报系统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进行开发,适用于新的增值税申报办法和国税系统所有税种的申报的系统软件。

    纳税申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纳税人使用系统将纳税申报资料生成电子数据,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介质、网络等)将电子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收后进行审核,通过接口存储到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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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表在哪里打印

    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登录申报网站进行填写申报,然后在申报网站,页面上方的报表查询中,选择打印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有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子方式、代理申报(属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非涉税鉴证业务)。

    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双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双简)等申报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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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

    (1)设立税务登记,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2)变更税务登记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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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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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及简易申报。

    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双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双简)等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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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纳税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电子方式;

    4、代理申报(属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非涉税鉴证业务)。

    二、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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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审验

    税务登记审验流程:先进行企业联络员备,登录时需要进行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所属地区后,进行身份验证后,登录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是否对外公示。按照系统的提示,填写完毕后,保存信息。如果需要打印年报信息选择“预览打印”,进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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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时间的规定

    税务登记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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