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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等。

更新时间:2022-03-10 15:27:07 查看全文>>

  •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是搞好税收征管的关键。税收征管模式要解决以下的问题:

    税收的管征活动中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明确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部门内部的分工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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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评估流程

    纳税评估按照四个步骤进行: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一)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二)核实:在评析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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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税务登记证流程是什么

    (1)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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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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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对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重点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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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的适用范围: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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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根据纳税人要求登记的性质,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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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时间的规定

    税务登记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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