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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城市的税务局可根据行政区或行业,设立税务分局;县(市)、自治县(旗)税务局和城市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地区税源分布,按照经济区划,设置若干税务所,作为县(市)级局派出机构,直接进行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机构还包括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1-13 17:38:58 查看全文>>

  • 税务局查账都查

    税务局查账查询内容: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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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系统

    纳税申报系统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进行开发,适用于新的增值税申报办法和国税系统所有税种的申报的系统软件。

    纳税申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纳税人使用系统将纳税申报资料生成电子数据,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介质、网络等)将电子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收后进行审核,通过接口存储到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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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注销流程

    1.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

    (1)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①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③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④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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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特定分析指标是根据各个具体税种及其相关因素所运用的各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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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审验

    税务登记审验流程:先进行企业联络员备,登录时需要进行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所属地区后,进行身份验证后,登录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是否对外公示。按照系统的提示,填写完毕后,保存信息。如果需要打印年报信息选择“预览打印”,进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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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的适用范围: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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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根据纳税人要求登记的性质,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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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登记时间的规定

    税务登记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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