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处理原则: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处理原则:应当在企业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更新时间:2023-04-18 09:42:06 查看全文>>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处理原则: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处理原则:应当在企业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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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要根据捐赠收入的来源来确定。
捐赠人为股东,视为对企业的投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捐赠人为股东以外的人,视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股东对企业的捐赠
1.税务上:股东对企业的捐赠视为对企业的持续投入,捐赠额不征企业所得税。
2.会计上:针对股东的捐赠,计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二)非股东对企业的捐赠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区别有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务对应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划分标准不同、作用不同、适用的规定不同。
1.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小微企业享受的是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而言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且针对的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税务对应不同:
小型微型企业对应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小微企业税收主要针对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方面为小微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3.适用对象不同:
小型企业的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但小微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有:
1.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除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1)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也不得计入。
(2)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资产损失其他相关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人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审核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审核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有无将请客送礼违反财经纪律等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有无将不属于业务经营的费用或不合理的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
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如接受捐赠)、投资收益。
3.双标准:60%和5‰,取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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