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审核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审核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有无将请客送礼违反财经纪律等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有无将不属于业务经营的费用或不合理的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
更新时间:2023-04-02 09:53:16 查看全文>>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审核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审核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有无将请客送礼违反财经纪律等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有无将不属于业务经营的费用或不合理的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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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基本规定有: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人、其他收人。
2.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的审核方法有: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审核有: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在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能够正确核算收人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
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
1.基本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由于下列原因可以加速计提折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亏损弥补期限: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人须占收人总额(剔除不征税收人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4.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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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项目的审核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除)。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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