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车票抵扣进项做账,借:管理费用——差旅费(不含税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进项确认抵扣条件,票据要求。必须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含电子客票),未注明的不可抵扣。仅限本企业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的差旅支出,非雇员费用不可抵扣。
更新时间:2025-06-21 10:55:52 查看全文>>
火车票抵扣进项做账,借:管理费用——差旅费(不含税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进项确认抵扣条件,票据要求。必须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含电子客票),未注明的不可抵扣。仅限本企业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的差旅支出,非雇员费用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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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出租车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出租车发票属于普通发票,且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额一般规定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 合法扣税凭证
1. 以票抵税(按票面税额抵扣)
可以抵扣进项税。符合国家规定情况下的飞机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计算时,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以该销项税额对当期购进项目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间接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若是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财务人员需要在摘要栏里主要说明转出进项税的原因,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用于职工福利等
非正常损失转出:
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转出进项税额;
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转出进项税额;
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转出进项税额;
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若又发生冲销已转出的进项税额时,用红字记入。
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转出的申报方法:
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填报的是本期(即当月所认证)进项税额中需要转出的部分即可。进项税额转出只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进项税额转出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里填制即可的,这里填制了增值税申报总表里就会自动生成的。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电子申报表方法如下: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定义: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对应:一般纳税人在同一笔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某纳税期间内,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基本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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