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抵扣进项税抵扣时分录,借:原材料(或直接进费用的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应付账款。月末,当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大于贷方余额时,如果是因为进项大于销项,则不予结转,也不用交增值税,自动延期到次月抵扣如果借方大于贷方是因为预缴了增值税,也就是已交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则应该结转进未交增值税科目
更新时间:2025-08-24 16:05:27 查看全文>>
待抵扣进项税抵扣时分录,借:原材料(或直接进费用的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应付账款。月末,当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大于贷方余额时,如果是因为进项大于销项,则不予结转,也不用交增值税,自动延期到次月抵扣如果借方大于贷方是因为预缴了增值税,也就是已交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则应该结转进未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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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抵扣进项做账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进项确认抵扣条件
1. 票据要求
①必须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含电子客票),未注明的不可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其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的情况。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4个无销项
(2)4个非正常
(3)4个服务
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转出主要包括的内容: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申报方法:
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填报的是本期(即当月所认证)进项税额中需要转出的部分即可。进项税额转出只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进项税额转出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里填制即可的,这里填制了增值税申报总表里就会自动生成的。
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电子申报表方法如下:
1、在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里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在“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里填制;
2、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里非应税项目栏,填写转出额;
3、然后增值税申报正表,根据表二的数据填写申报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转出:
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转出进项税额;
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转出进项税额;
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转出进项税额;
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进项税额转出的申报方法:
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填报的是本期(即当月所认证)进项税额中需要转出的部分即可。进项税额转出只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进项税额转出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里填制即可的,这里填制了增值税申报总表里就会自动生成的。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电子申报表方法如下:
1.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项目,比如用于在建不动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基本生产-X产品(税法规定的免税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定义: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对应:一般纳税人在同一笔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某纳税期间内,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此过程即为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况: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对应的项目: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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