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项转出账务处理涉及企业因特定原因(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等)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处理包括货物用于福利、非正常损失、适用不同计税方法时的划分不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用途变更及购货方销售调整等情形,均需通过会计分录调整应交税费。
更新时间:2024-12-10 12:55:29 查看全文>>
进项转出账务处理涉及企业因特定原因(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等)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处理包括货物用于福利、非正常损失、适用不同计税方法时的划分不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用途变更及购货方销售调整等情形,均需通过会计分录调整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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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其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的情况。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4个无销项
(2)4个非正常
(3)4个服务
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和销项税抵扣分录:
发生进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生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计算时,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以该销项税额对当期购进项目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间接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
一、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例题: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销售免税药品取得价款20000元,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含税价款904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认在本月抵扣)上的税款合计为10000元,其中有2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5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非免税药品的生产;对于其他的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部分,企业无法划分清楚其用途。该企业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解析:
1、销项税=90400/(1+13%)×13%=80000×13%=10400(元)
2、进项税=5000+(10000-2000-5000)×80000/(20000+80000)=5000+3000×8/10=7400(元)
3、应纳税额=10400-7400=3000
若是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财务人员需要在摘要栏里主要说明转出进项税的原因,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用于职工福利等
非正常损失转出:
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转出进项税额;
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转出进项税额;
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转出进项税额;
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进项税额转出的申报方法:
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填报的是本期(即当月所认证)进项税额中需要转出的部分即可。进项税额转出只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进项税额转出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里填制即可的,这里填制了增值税申报总表里就会自动生成的。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电子申报表方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基本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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