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正常损失转出: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转出进项税额;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转出进项税额;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转出进项税额;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
更新时间:2022-03-08 11:54:30 查看全文>>
非正常损失转出: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转出进项税额;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转出进项税额;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转出进项税额;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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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抵扣进项做账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进项确认抵扣条件
1. 票据要求
①必须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含电子客票),未注明的不可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其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的情况。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4个无销项
(2)4个非正常
(3)4个服务
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转出账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因特定原因而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1.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抵扣进项税。符合国家规定情况下的飞机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计算时,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以该销项税额对当期购进项目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间接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若是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财务人员需要在摘要栏里主要说明转出进项税的原因,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用于职工福利等
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若又发生冲销已转出的进项税额时,用红字记入。
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转出月末结转是到月末时需要把进项、进项税转出、销项一起进行结转,知道需要交多少税。
进项税额转出月末结转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此过程即为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况: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对应的项目: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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