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关税做账分录,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采购价+关税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更新时间:2022-06-17 15:01:59 查看全文>>
进口关税做账分录,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采购价+关税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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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征收管理要求有:
一、关税的申报
1.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纳税人向货物进境地海关申报。
2.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纳税人向货物出境地海关申报。
二、关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关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颖=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x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颖。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
价格:
(1)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
式——书面有约定;
(2)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客观有原因;
(3)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6个月内能按公式确定;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包括由海关以符合相关规定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如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
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关税税额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关税的减免税项目有: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进口关税计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科目。
进口关税做账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采购价+关税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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