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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民事权利的取得1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鲁旺2018-07-09 13:32:27

2018税务师备考期间,考生们要掌握教材,了解教材,熟记知识点。小编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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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取得的两种基本样态)

2.权利取得的原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的取得

1.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取得的两种基本样态)

(1)权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

“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比如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通过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2)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①转移型继受取得:如买卖、赠与,权利原封不动的自前手移至后手。

②创设型继受取得:如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创设抵押权,所有权是既存的权利,权利前手将其所有权权能中,对价值的支配权予以分离,让渡给抵押权人。

2.权利取得的原因

原因类型

具体类型

应用举例

基于法律行为

单方、双方、多方等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以公示为前提)

(1)基于事实行为

先占、添附、建造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2)基于法律规定

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因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3)基于事件

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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