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导航】: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4)例外情况
①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5.审判公开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2013年调整)
①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应当不公开 |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 (3)法律另有规定 |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 | |
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
|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7.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无罪推定)
对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视为罪犯。
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司法主权
11.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