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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五章常年占据注会《经济法》总分值的70%以上。其中,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结合、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联动是高频考点。以下是25年注会经济法第十章要点精讲,快来打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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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知 识 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1.应当评估的情形

(1)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①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③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⑤产权转让;

⑥资产转让、置换;

⑦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⑧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⑨资产涉讼;

⑩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⑪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2)国有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

金融企业除以上情形外,有资产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形的,也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可以不评估的情形

(1)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①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②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国有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

金融企业在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3.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 ● ●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责任编辑:李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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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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