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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国家出资企业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注会《经济法》科目以法律体系为框架,分为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三大板块。这种分层结构要求考生根据章节特性调整学习策略,避免“一刀切”的复习方式。以下是《经济法》第十章考点精讲,赶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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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知 识 点】

国家出资企业

1.基本概念

(1)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VS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共同点

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

区别点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组织形式

非公司制

公司制

企业财产归属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属于公司法人财产

(3)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通过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母企业的对外投资,并通过母企业行使对子企业的出资人权利,维护母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从而维护作为母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要求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①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②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③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①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②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 ● ●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责任编辑:李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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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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