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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注会经济法科目备考需规避三大误区:一是过度依赖“死记硬背”,忽视法理推导;二是盲目刷题不总结,忽视错题本的价值;三是轻视教材变动。东奥根据25年新教材及东奥名师讲义整理了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精讲,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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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入伙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

【知 识 点】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决议规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入伙协议

(1)书面订立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原合伙人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新合伙人有理由主张自己受到欺诈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入伙协议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普通合伙人的入伙”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责任编辑:李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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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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