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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综合税收政策文 号:颁发日期:2011-08-31
地 区:厦门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自9月1日起,非“一卡通缴税”征收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首选)或到办税大厅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7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应补缴费款;“一卡通缴税”征收纳税人,请在扣款银行卡中存足应补缴费款(本次应补缴税款约为以前月份正常税款的10%,以后每月多出约1%费款)。
在9月19日之前申报补缴费款的,不会征收滞纳金。
自9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以后的费款均按新征收率2%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