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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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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综合税收政策
文      号:
颁发日期:2011-08-31
地   区:厦门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自9月1日起,非“一卡通缴税”征收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首选)或到办税大厅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7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应补缴费款;“一卡通缴税”征收纳税人,请在扣款银行卡中存足应补缴费款(本次应补缴税款约为以前月份正常税款的10%,以后每月多出约1%费款)。

在9月19日之前申报补缴费款的,不会征收滞纳金。

自9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以后的费款均按新征收率2%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