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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综合税收政策文 号:厦国税函[2007]117号颁发日期:2007-09-06
地 区:厦门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我市通过水路运输方式销售土、沙、石、砖、瓦业务的税收管理,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5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加强厦门市经营土、沙、石、砖、瓦及水路运输业务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的联合通知》(厦国税字[1995]016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不再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销售和开具“厦门市土、沙、石、砖、瓦水路运输专用发票”及代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等事务。
二、从2007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厦门市土、沙、石、砖、瓦水路运输专用发票”,通过水路运输方式从事销售土、沙、石、砖、瓦业务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
三、思明区国税局、思明区地税局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库存发票和代征税款的清缴工作,并向通过水路运输方式从事销售土、沙、石、砖、瓦业务的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