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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环境保护税文 号:颁发日期:2024-03-25
地 区:厦门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的《关于应对 CBAM,推动厦门市产业低碳创新的建议》(第20241039号)已收悉。针对该提案中“对高能耗产品在已有税收的基础上再单独征收环境税”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局聚焦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目标要求,着力落实税法、加强合作、优化服务,有效发挥环境保护税职能作用,为我市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发挥了助力推动作用。
一、现行与高能耗产品相关的环境保护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因此,对已实施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高能耗产品,我局均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在已有税收的基础上再单独征收环境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因此,我局在“对高能耗产品在已有税收的基础上再单独征收环境税”方面既无开征该税种的权限,也无确定或调整适用税额的权限。
今后,我局将持续贯彻落实税法规定,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生产高能耗产品加强征管的政策建议,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进一步服务厦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