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税收法规 >印花税 > 正文
类 别:印花税文 号:颁发日期:2018-11-19
地 区:厦门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要求,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纳税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8年11月2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现结合我市管征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业制造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下限调整为20%;
二、批发业或以批发为主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下限调整为20%;
三、零售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下限调整为20%;
四、外贸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下限调整为20%。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1号)关于工业制造业、批发业或批发为主、零售业及外贸等四项核定比例的下限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 适用范围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购销合同 | 工业制造业 | 购销总额 | 20-80% |
批发业或以批发为主 | 20-80% | ||
零售业 | 20-70% | ||
外贸 | 2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