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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综合税收政策文 号:厦财税[2025]3号颁发日期:2025-03-17
地 区:厦门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市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财金局、计财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落实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统筹资金,有效支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