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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法律法规文 号:厦财综[2013]2号颁发日期:2013-01-07
地 区:厦门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至收文之日内已收取的收费,由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应的收入管理权限和收入退还规定落实收费退还工作,退还工作应在2013年1月底前完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