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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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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法律法规
文      号:厦财农[2010]34号
颁发日期:2010-12-21
地   区:厦门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支持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现将《厦门市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村改居”为重点的农村集体资产改制,支持发展新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107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是指被征地村、海域整治村及实行村改居的农村社区,以集体资产折价入股、有偿使用、合资合作为主要形式组建的,按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经营管理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可以自有资金、征地补偿款等自愿投资参股。

第三条 依规定设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全额扶持。

第四条 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后,由镇政府(街道办)报送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

(一)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申请财政扶持的报告;

(二)扶持资金申请表(附后);

(三)经税务部门核准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终汇算清缴报告、所得税纳税缴款书以及当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证明;

(四)集体资产改制的实施方案及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清产合资及股份量化结果以及镇政府(街道办)确认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六)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核对无误后,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由区财政部门退回。

财政扶持政策实行跨年办理。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可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提出扶持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财政扶持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申请扶持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区农业部门审查后转送区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备案;申请扶持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农业、区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农业局审查后转送市财政局审批。

(二)为便于管理,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资金,统一由区财政负责办理拨款,应由市级和镇(街)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第六条 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国家和本市出台的若干项财税政策的情况,应先享受法定税收优惠,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再由财政扶持,不得重复享受。

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违反规定被财税审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资金计入村集体资产并实行折股量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各区、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联合组成督查工作小组,定期对实施补贴的每一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发展经济项目发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