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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法律法规文 号:吉财教[2009]105号颁发日期:2009-02-27
地 区:吉林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全省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农村文化投入统计表》
3、《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吉林省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我省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引导和激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农村文化投入,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县(市)和乡镇文化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文体活动,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方面的支出。
(一)开展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如农民体育运动会、棋类、球类等比赛活动、书法绘画展、农民艺术节、农民文艺汇演等。
(二)保护农村优秀传统民间文化。如农民剪纸艺术、农民画、泥塑和树皮画等民间工艺及农民手工制作的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和传承等。
(三)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如开展农村文化大院活动和反映农村题材的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等。
(四)培养农村基层文化队伍。如县(市)乡(镇)文化馆(站)专职工作人员、文体骨干和艺术表演团体业务人员等农村文化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五)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如送戏下乡、送图书下乡,深入农村进行文艺辅导与指导等。
(六)完善乡村公共文体活动服务设施等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方面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原则。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繁荣文化,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地农村人口、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投入、人均财政投入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及工作管理等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自然因素(权重10%):县(市)农村人口(10%)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县(市)农村人口/全省农村总人口
(二)经济因素(权重50%),包括三个子因素:
1、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20%)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县(市)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除以某县(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某县市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除以某县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2、人均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5%)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县(市)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除以某县(市)人口/∑(某县市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除以某县市人口)
3、财政农村人均文化项目投入水平(15%)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县(市)财政农村文化项目投入除以某县(市)农村人口/∑(某县(市)财政农村文化项目投入除以某县市农村人口)
(三)努力因素(权重20%),包括二个子因素:
1、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0%)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县(市)市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与上年之比/∑(某县(市)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与上年之比)
2、财政农村文化投入增长率(10%)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县(市)财政农村文化项目投入与上年之比/∑(某县市财政农村文化项目投入与上年之比)
(四)管理因素(权重20%),主要考核县(市)农村文化体育与传媒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是否健全,每年上报材料是否及时,申报的内容是否翔实,数据是否准确,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对中央和省补助的文化体育与传媒各项资金与奖励资金落实是否到位,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现象等。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某县(市)管理工作考核成绩/全省管理工作考核总成绩
第六条 奖补资金各市县分配总额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差异系数总和=∑(各项因素差异系数×各项因素所占权重)
某县(市)分配额=奖补资金总额×某县(市)差异系数总和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分配因素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以财政局文件形式将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和《农村文化投入统计表》、《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上报省财政厅(表格见附件)。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要翔实,项目要具体并归类反映。填报《农村文化投入统计表》和《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上述各项因素及各市县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投入状况、事业发展及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等情况,依据省统计年鉴数据、财政决算数据以及上报的数据资料、书面材料等因素统筹研究后,确定各市县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并下达市县财政。
第八条 奖补资金要符合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做到合理安排、规范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和《农村文化投入统计表》、《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时,须将上一年度奖补资金使用及支持活动和项目的实施等情况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扣减奖补资金,并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