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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09]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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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法律法规
文      号:吉财教[2009]311号
颁发日期:2009-05-13
地   区:吉林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为提高我省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医药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我省医药产业,根据省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8]23号),省财政设立了“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医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吉林省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8]23号),规范和加强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医药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省政府要求设立,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我省医药资源优势,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提高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医药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我省医药产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承担医药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开发项目,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医药企业(单位)。集中财力,重点扶持,避免资金分散使用。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专项资金要发挥引导作用,在坚持政府投入的同时,通过贷款贴息,企业配套等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医药产业自主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等科技项目。

(三)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建立医药产业科研项目数据库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承担单位及科研条件、负责人及研究人员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根据医药企业(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专项奖励等三种方式。

第五条 无偿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全省医药企业(单位)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平台、国家级和省级医药园区建设,重点医药产业项目的宣传、展示和推介等招商引资活动,同时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具有特色的中药材开发集散地。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单位)承担本项目自筹资金的30%,其开支范围可参照财政部、科技部颁发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第二章规定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执行。

第六条 贷款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能形成较大生产规模,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贴息额度和年限视项目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及其企业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贴息年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超过一年期的,贴息资金分期安排。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吉林省境内纳税的医药企业(单位);

(二)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需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利息单等;

第七条 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技术创新、加快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单位)承担的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项目。

第八条 无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考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其发展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以下要求编制项目预算。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在编制资金来源预算时,对自筹资金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自筹资金包括企业(单位)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货币资金等。

在编制资金支出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还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有多个企业(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列各企业(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三)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等情况进行说明,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级科技局的,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汇总报送。申请贴息资金比照此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评审(估)结果按程序公示,对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估)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提出项目预算,报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定结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下达指标文件(抄送省科技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项目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汇审项目决算。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科技厅一式11份(含省财政厅1份)。

第十八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可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停止,项目承担(企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主要部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或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擅自调整项目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帐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省科技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医药产业专项经费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或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深信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九)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大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关于对吉林省推进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

省科技厅医药办:

对《吉林省推进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吉财预[2009] 84号),考虑到《项目管理办法》颁发后还要制定《吉林省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实际情况,建议将第一章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经费使用不当…….收回资金”的相关内容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作规定。

二、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8]23号)中关于展‘吉林省长白山医药创新奖’评选活动”的规定,考虑到省政府已设立了“品牌战略专项奖励资金”,我们认为,医药产业奖励项目不宜突破医药创新奖范围,获得名牌和驰名商标的医药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质监局和省工商局提出申请,建议将第二章第五条(四)评比奖励类项目中的“管理奖项主要对象为各市(州)政府、省直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内医药产业园区”的内容删除,将第三章第十条(五)评比奖励的内容修改为“重点奖励在医药行业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省内医药企业”。

三、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建议将第三章第十条修改为:“省医药产业发展推进组办公室将根据专家组推荐报告,编制年度医药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并将确定的项目资金预算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再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报送省医药产业发展推进组和吉林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