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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09]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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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法律法规
文      号:吉财教[2009]377号
颁发日期:2009-07-01
地   区:吉林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商省教育厅同意,我们制定了《省级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七月一日

省级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适当兼顾薄弱高职院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助职业教育的重点专业建设及课程教材改革,配备教学、实训设备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择优支持、重点投入、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每年五月底前,申报学校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人、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项目进度、资金预算等。省属学校直接报送省教育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市(州)所属学校将材料报送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共同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受理申报项目后,会同省教育厅或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7月底前正式下达批复后的项目预算。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项目预算实施过程中,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执行、效果和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