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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法律法规文 号:吉发改收管函字[2008]102号颁发日期:2009-09-01
地 区:吉林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收费问题的函》(吉财会函[2007]660号)收悉。依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为10元/每人次。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每人每科35元,初级电算化收费标准为40元/每科。
三、考前培训收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以自愿为原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考试科目和培训大纲,由财政厅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课时1.20—1.50元执行。
四、收费前需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组织考试的各项费用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文件下发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2006]第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