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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工商法规文 号:工商标字[1989]第37号颁发日期:1996-05-09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现将《关于受理南朝鲜商标注册问题的通知》寄给你们,请你们口头通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决定同意接受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同时,也同意我国企业在南朝鲜申请商标注册。但此决定不作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