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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营业税
文      号:渝国税发[1997]35号
颁发日期:1996-04-13
地   区:重庆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