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金融法规 >保险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通告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保险法规
文      号:
颁发日期:2010-03-10
地   区:厦门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尊敬的参保人,各居(村)委会、学校:

为做好2010年社保年度(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1、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本市高校就学的大学生);

2、符合参保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含幼儿园、中小学、高校)。

二、参保缴费时间

1、参保时间:201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至5月25日。

2、扣费时间:新社保年度(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扣费时间为2010年6月6日至20日。参保个人应预存足款项,代缴学校及居(村)委会请按时办理缴费申报工作。

三、缴费标准

未成年人、大学生及农村居民缴费标准不变,仍为50元/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城镇居民,缴费金额将有所调整,具体扣费金额以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缴费人员从2010年7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流程

1、新参保登记:首次参保或停保后再次参保的城乡参保人员应于参保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低保证、残疾证件等,向本人户籍(暂住证)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向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新参保或已参保未办理银行委托代扣的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参保后务必于2010年5月31日前到银行办理扣费委托,以便6月扣费。学校或居(村)委会统一代缴的参保人员除外。

2、续保:已参保人员本年度无变更事项,只需于扣费期限内,存足扣费款项,无需重新登记。

3、参保人员年度变更:已参保人员需停保或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2010年5月25日前向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应做好本校学生的变更及停保事宜。

地税部门已依据政策将户籍入厦时间满5年的参保城镇居民(即2005年6月30日前户籍迁入厦门,含2005年6月30日),身份调整为户籍5年以上参保人员,此类参保人员无需办理身份变更。

4、其他参保事项提醒:

提醒1:依据《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居(村)委会登记参保,且年满18周岁的(即199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参保个人,含1991年6月30日),地税部门已停止其下一社保年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需以其他身份续保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如在校证明)重新向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审核手续。

提醒2:为便于在居(村)委会登记的参保个人免费获取地税部门的手机短信服务(含欠费催缴提醒),参保时请务必填写手机号(省内移动、联通)或小灵通(小灵通前加区号0592)。

提醒3:居(村)委会或学校通过地税网站办理参保登记的,务必核实地税处理结果,及时进行错误更正。

提醒4:为确保学校参保登记顺利进行,各学校务必于2010年4月15日前,完成所有已离校人员(指2009年7月离校的毕业生)的停保减员手续,避免接续学校无法办理参保登记。今年的毕业生仍由原学校办理参保缴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