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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金融法规文 号:厦经企[2013]26号颁发日期:2013-01-23
地 区:厦门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决定于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展2012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符合经营条件的机构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规范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出资人及出资情况、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担保业务经营情况、机构变更事项登记情况等。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1)。
2. 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5月17日厦门市财政局公告的我市综合评价前十五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或2012年12月27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2013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中厦门本地审计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意向申报2013年国家及省级风险补助资金项目的机构建议选择福建省优选库内的厦门本地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审计工作。该审计报告除反映一般性经营信息外,还应针对年度审计报告需附带披露的事项(详见附件3)逐一核查形成审计结论。
3. 2012年年度工作总结。
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5. 加盖融资性担保机构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送材料时需携带原件,我局工作人员在收件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当场退回原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时间安排
各融资担保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的年度检查工作。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检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形成纸质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扫描材料(PDF格式)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局。根据年度检查材料提交情况,视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并对检查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换发新证;对未通过检查且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的机构给予公告,并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责令退出融资性担保行业。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