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金融法规 >其他金融法规 > 正文
类 别:其他金融法规文 号:厦商务[2013]167号颁发日期:2013-05-16
地 区:厦门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发卡企业、银行、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9号令)、《厦门市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厦商务[2013]18号)要求,为认真贯彻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及时进行备案
凡我市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发卡企业要及时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发售、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具体备案流程、注意事项、提交材料见厦门市商务局网站“购物卡备案”(http://www.xmtdc.gov.cn/bmcs/gnmyc/ywdt/gwkba/ )
二、按时上报业务信息报告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9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完成备案的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工作日内登陆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从即日起凡己通过我市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的发卡企业请按时登陆商务部“全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http://yfk.mofcom.gov.cn/card/)上报企业预付卡业务信息报告内容。各存管银行、保险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存管账户的实际金额,核对数据,防范风险。请各存管银行、保险公司按规定尽快完成数据的填报核对。
三、及时对接厦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平台
为防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风险,确保发卡企业发卡额度、预收资金余额符合《管理办法》要求,凡我市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需在进行备案时将发卡系统对接至厦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平台,定期导入发卡金额、售卡金额、预收资金余额等发卡信息。各存管银行、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后登陆“厦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平台”核查企业发卡数据情况,并与商务部“全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上发卡企业填报数据进行比对,并根据核对数据及时对存管资金、保险额度进行调整。
厦门市商务局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