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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厦财预[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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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企业财务法规
文      号:厦财预[2013]36号
颁发日期:2013-07-11
地   区:厦门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4年财政预算的通知》和《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厦府〔2010〕273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本级201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内容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和股利。

3.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5.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上缴的利润。

6.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

1.市属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1)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2)对国有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项目的适当扶持;(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4)增持市属企业所占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5)其他资本性支出。

2.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包括补充社保风险准备金、国有资产监管专项费用、结转下年支出等。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

1.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国资委负责编制。

2.火炬集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火炬管委会负责编制,象屿集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象屿管委会负责编制。

3.市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银行,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

4.预算单位兴办或管理的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

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管理要求

(一)加强预算编制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汇总工作,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及时报送收支计划,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认真做好国资收益上缴测算工作。

各相关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57号)规定,对本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认真测算,其中需用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要附详细说明。各主管单位在深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企业编报的收入预算进行逐家审核,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科学合理。

(三)适当集中财力确保重点项目。

支出安排要首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要发展项目,在此基础上,各主管单位可根据有关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市财政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求,统筹提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预算单位兴办或管理的企业所上缴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原从企业上缴利润弥补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支出,按实核定后,由市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各主管单位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要及时进行核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各企业税后利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于年度审计报告日(或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批复日)后30日内上缴市财政,最迟不得超过当年6月30日;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在市财政部门核定上缴数额后30日内上缴市财政。

各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各主管单位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市属企业。

四、编制时间安排

(一)2013年9月15日前,相关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上报各主管单位。

(二)2013年10月15日前,各主管单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三)2013年12月20日前,市财政局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主管单位。各主管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各相关企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