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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企业财务法规文 号:厦国土房[2013]236号颁发日期:2013-07-13
地 区:厦门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方便业主提取使用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福建省、厦门市关于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补提、集中管理及设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补提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应提取金额为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扣除已提取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含历年已支取使用部分)。未按上述规定足额提取的,应当从售房款中一次性补提。
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业主按照规定标准交存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将其计入本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
(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集中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全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
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房改售房相关资料,对本单位历年来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分别汇总每套已售公房的维修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将明细信息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将本单位足额提取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管理。
(三)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设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集中管理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按照售房单位设账,同时,根据售房单位报送的明细信息,对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按梯建立明细账,对业主交存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建立分户账。
二、工作程序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开立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并已足额提取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售房单位按要求详细填写《厦门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见附件1)、《厦门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交存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明细表》、《汇总表》)。
2.售房单位到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打印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对账单。《汇总表》中的合计数应等于对账单中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余额。
3.售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和按规定填写完成的《明细表》、《汇总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售房单位将《明细表》、《汇总表》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转账销户申请书》(见附件3)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办理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转账及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售房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撤销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撤销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
5.售房单位到本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及本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所需材料为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厦门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使用通知单》(见附件4)和已备案的《明细表》、《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账户撤销审批结果。
6.专户管理银行将售房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注销,资金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行开立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同时,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按照售房单位设账,依据《明细表》、《汇总表》信息设立分户账,并将信息传递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开立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尚未完成维修资金补提工作的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补提
售房单位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核算出存放在单位公房出售收入专户中未提取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转入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
2.余下程序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开立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的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售房单位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核算出单位存放在公房出售收入专户中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总额,包括其产生的利息。
2.售房单位按要求详细填写《明细表》、《汇总表》。
3.售房单位到公房出售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打印公房出售收入专户对账单。
4.售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和按规定填写完成的《明细表》、《汇总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售房单位将《明细表》、《汇总表》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凭《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转账申请书》(见附件5)和公房出售收入专户银行对账单,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6.售房单位凭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厦门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使用通知单》和已备案的《明细表》、《汇总表》到公房出售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7.专户管理银行将售房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行开立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专户。同时,受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按照售房单位设账,依据《明细表》、《汇总表》信息设立分户账,并将信息传递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其他事宜
(一)各售房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工作,并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名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售房单位应严格依据有关历史资料开展工作,并对填报的各种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售房单位务必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项工作。如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无法正常提取使用等问题,由各售房单位自行负责,并向相关业主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四)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售房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规定未明确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建议,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咨询电话:5103056、5108986
办公地址:思明区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三楼
网址:www.xmgjj.gov.cn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