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答疑:遗失物
祝愿大家都能学习好注册会计师,在注会考试中取得好成绩,顺利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大战即将开始,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答疑,我们一起加油!
提问: 关于遗失物
遗失物的拾取人要转让该遗失物的话,那转让人就是无处分权人吗?是因为遗失物属于脱手物所以转让人无权处分吗?还是有别的原因?
回答:
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原所有人在知道受让人后(你所说的转让人)2年后,原所有人没有向受让人主张原物返还,这是就是有权。因为此时是对所有权的丢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没有了,标的物在受让人手里(占有),受让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有相反的证据除外)。
注册会计师报名已经结束很久,备考基础阶段工作已经过了大半,教材是不是都已经看了大半。小编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更多更新的知识点。




津公网安备120102020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