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经济法>正文

2023年《经济法》恒考点讲解及练习题:担保合同的无效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高岩2023-03-08 15:11:27

九十九次的理论,不如来一次实际行动。为方便大家理解记忆,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恒考点【担保合同的无效】的讲解及相关习题,赶紧来看看吧!

2023年《经济法》恒考点讲解及练习题:担保合同的无效

担保合同的无效_恒考点讲解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机关法人提供担保原则上无效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原则上无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担保原则上无效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的无效_练习题

【判断题】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坚持就是胜利!大家要认真学习,踏实备考,争取早日通过考试,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