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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4-13 11:47:29

没有人生下来就是天才,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2023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三章预习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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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公司法

【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2.共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 特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7)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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